日前,《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简称《条例》)通过青海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明确了高速公路管理主体、规划建设与养护、经营与服务等内容,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
在保障高速公路高效运营方面,《条例》明确了收费站设置、车辆通行费计收原则、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推广应用及入口称重检测设备的设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或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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